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