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