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保护:(一)被调整岗位,降低职务、待遇、福利,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向举报受理机构反映,由受理机构进行调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调查纠正;(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根据情况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