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保护:

(一)被调整岗位,降低职务、待遇、福利,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向举报受理机构反映,由受理机构进行调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调查纠正;

(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根据情况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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