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并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