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