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