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八条已修改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