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下列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一)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

(三)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四)已经消灭但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