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订购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的供应。除国家在本省确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按照规定销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和对外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