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修改饲养、经营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度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监测、监督。饲养、经营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不得适用对人体有害的饲料、添加剂和药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