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