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民航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