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民航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