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同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