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鼓励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