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