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第八条已修改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