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