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的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