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争议较大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