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