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