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