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