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