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