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