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