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