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渠道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