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