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