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