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