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发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承担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