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统筹安排,不得重复。全区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经协调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盟市技术监督部门拟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协调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