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及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