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前款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生产的相关区域,包括耕地、林地、养殖场区和养殖水域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