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