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