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飞行手续。申请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有效证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材料;(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申请表》;(三)经费来源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