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申请向州(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州(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转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