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