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淮河流域和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控制面源污染,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