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修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置后2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