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污泥,不得将污泥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