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污泥,不得将污泥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