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市区划定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城市市区已经建成的民用燃煤锅炉,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