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二)将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