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