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