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