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