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