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