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